长春工程学院“双师双能型”教师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持续推动学校“双师双能型”教师队伍建设,不断提升教师专业实践与应用能力,满足学校建设特色高水平应用型大学的人才培养需要,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二条 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热爱高等教育事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师德高尚。
二、具有较强的理论基础和专业技能,胜任学校教学工作。
三、具备较强的实践教学能力,能灵活运用专业理论,完成实践实训教学的指导任务。
四、具有高校教师资格证书和高等学校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承担学校教学任务的专任教师。
第三条 在满足基本条件的基础上,还具备与所从事专业相同或相近的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与从事专业相同或相近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或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详见《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人社部发【2017】68号)内除教师资格证外的职业资格证)。
二、取得国家承认的、与本专业实际工作相关的专业技能考评员资格。
三、参加国家人力资源部、教育部等相关部委组织的相关专业技能培训并获得合格证书、国家一级学会或协会培训并获合格证书,并能全面指导学生专业实践活动。
四、近五年中在企业、行业、政府部门或事业单位一线从事本专业脱产企业实践活动连续3个月以上或累计6个月以上,且在相应的岗位上做出一定的贡献。
五、有五年以上(含)企业第一线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全面指导学生专业实践实训活动。
六、近五年中主持或主要参与(前三名)1项应用技术研究(或两项校内实践教学设施建设及提升技术水平的设计安装工作),成果已被企业(学校)使用,成果鉴定达到同行业(学校)中先进水平。
七、近五年中获得过专利、软件著作权等(第一名)1项,并转化实施成功,成果已被企业、科研院所使用,达到同行业(学校)中先进水平。
八、市级以上重点工程项目设计或科技攻关项目的主持者。
九、省部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教师专业实践技能比赛三等奖以上者。
十、指导学生在专业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得市厅级一等奖、省级二等奖和国家级三等奖及以上奖项的指导教师(限前三名)。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四条 学校每年9月份开展“双师双能型”教师资格认定工作。
第五条 “双师双能型”教师资格认定程序:
一、个人申请。符合条件的专任教师个人向所在教学单位提出申请,填写《长春工程学院“双师双能型”教师认定申请表》(附件1),与相关支撑材料复印件提交至所在教学单位。双肩挑人员向教学归属教学单位提交申报材料。
二、单位推荐。各教学单位评审委员会根据认定条件对申报人资格、条件进行初审,在认定申请表(附件1)上填写审核意见,并填写汇总表(附件2)后连同申报材料报送至教师发展中心。
三、学校评审。由教师发展中心会同相关部门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后,结果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公示3个工作日。
第四章 管理规定
第六条 “双师双能型”教师实施动态管理,具体如下:
一、“双师双能型”教师实行动态管理,每五年滚动评审一次。对复评不合格者,取消其“双师双能型”教师资格。
二、学校教师发展中心负责“双师双能型”教师的认定工作,各二级学院负责“双师双能型”教师的培养与考核管理工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协助。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双师双能型”教师资格:
1.严重违反国家法律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给学校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和重大经济损失的;
2.师德师风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3.弄虚作假取得资格的。
四、激励措施
1.优先安排各类培训、进修、访学等继续教育项目;
2.同等条件下在职称评审、岗位聘任、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
3.“双师双能型”教师在认定当年享受年终考核加10分,认定期内其它年限每年加5分的政策。
第五章 附 则
第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教师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1.长春工程学院“双师双能型”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
2.长春工程学院“双师双能型”教师资格认定汇总表